花费53万竞买法拍房,拖延近一年多难收房
来源: 腾讯网作者:时间: 2024-04-10
“现在对方不腾房,过不了户,这对我来讲太不公平!”王先生称自己通过法院公开拍卖,花53多万竞得房子,一年多了,法律文书咋能变成“空文”?
法院“腾房”专项执行活动,王先生竞得房子却一直没有结果
为改善居住条件,53万元竞得法拍房
4月1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的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通过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拍得一套房子,近两年难入住。
王先生介绍,他现在居住的房子距离高速太近,噪杂大,孩子上学不方便。于是最近几年,三番五次查找房源,寻思攒点钱不容易,还是稳妥点好。
经朋友推荐,在京东法拍网上终于找到新房源,渭南东段民生街水岸新城有栋房正在拍买,一是地理位置不错,二是法院拍买的肯定稳当。王先生称,虽然一辈子没和法院打过交道,但在心目还有点神圣感,感觉法院拍卖的房子靠谱。
王先生介绍,他在2022年11月1日,在网上缴了5万元定金,11月5日拍到了心仪的房子。随后,他东拼西借结清了53万多全款,并顺利拿到了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决书(2022)陕(0502)恢执(958)号之二,上面盖有鲜红的印证,家人都为之激动,终于了却了多年的心愿。
王先生提供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0月19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郭某某的临渭区民生街中段东侧水岸新城4号楼XXX房产2022年11月5日,买受人王某以537455元的最高价竞得……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郭某某的临渭区民生街中段东侧水岸新城4号楼XXX房(建筑面积共123.9平方米)的查封。二、郭某某的临渭区民生街中段东侧水岸新城4号楼XXX房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某所有。郭某某的临渭区民生街中段东侧水岸新城4号楼XXX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交全款拍得房子,一年多无法入住
王先生介绍,按程序他拍得房子顺利办手续入住即可,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自2022年11月到现在,至今房子还没有过户到王先生名下,更谈不上入住。一年多来,记不清他到法院跑了多少趟,电话打了几十次,得到的答复是:不要着急,正在按程序走。
王先生称,去年6月他到区上信访,得到答复:一是原房东不来算账,水电物业没清算;二是法院正在努力。9月中旬给法院负责人打电话,对方态度热情,称知道这事,表示将督促执行局给答复。
王先生称,直到2024年1月下旬,眼见无望,只能给市信访局、政法委写信求助。3月底,和法官联系执行情况,回复:被执行人母亲和儿子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按程序暂时不能强制腾房。事后,王先生多次联系,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4月3日、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分别多次联系负责法官,电话均无人接听。
4月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渭区法院,工作人员称,这个案子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家人对房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以这个案子时间就拖下来了,还需要有个流程,只能再等等。
王先生称,作为法拍房,房子的前期问题属于法院“清理”干净后才进行公开拍卖。对于竞拍者来讲,也是相信法院的判决和公布的信息,不能交了50多万,法律文书下达变成“空文”?
律师说法: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冉琴律师表示,法拍房的竞买人王先生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司法拍卖亦具有公信力,该房产依法应认定为已执行完毕。
冉琴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如前所述,在拍卖成交裁定已经送达竞拍人王先生的前提下,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只是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即使当事人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也不能成为阻碍王先生办理过户或被执行人(异议人)不予腾房的法定理由。
冉琴表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可由人民法院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强制迁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应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