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四项举措破解金融债权执行难题
来源: 中国拍卖信息网作者:时间: 2020-03-03
不良金融债权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且严重危害金融健康发展。广东省深圳市作为全国金融中心城市之一,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不仅数量多、标的大、协调难,而且衍生案件多、处置程序繁琐、周期长,成为执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019年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组建专业执行团队、加强案件审查、吸收各方力量参与和建立规范体系,以执行利剑之芒破金融债权之局,走出具有深圳特色的涉金融债权执行之路。
创团队 五指成拳成合力
2019年10月28日,在执行法官肖伟光的现场监督下,几天前还在叫嚣“人在房在,绝不搬离”的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法官向其宣布,如继续妨害执行将依法对其拘留后,向法院移交了其被拍卖的房产。
深圳中院执行局裁决处副处长李雪松介绍:“此次交付的房产是该院执行局专业执行团队5天内完成的第3套现场移交,涉案金额共3000多万元。”
据了解,考虑到金融债权执行案件专业性强,为加强该类案件的执行,深圳中院执行局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员实施配置的规定(试行)》,通过考核考察,在具备初任法官资格的法官助理中选任执行员,组建专门的执行团队。团队按照“1+2+4+11”模式组建,包含1名处领导、1名审判长、1名执行员额法官和4名执行员,同时配备5名法官助理和6名书记员,专司涉金融债权案件执行。
“2019年,专职团队先后集中组织大型清场活动12批次,强制清理涉案物业56套(处),清退面积近8万平方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团队执行长马莹莹说。
重甄别 保护打击齐重视
在执行某银行与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严某向法院主张涉案房产系其唯一住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告知其将在拍卖款中预留7年租金21万元,严某承诺拍卖成交后立即搬离,并签订承诺书,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上述事项披露后,涉案房产最终溢价33.5%成交,并顺利移交。
“涉金融债权案件利益相关方多,法律关系复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何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甄别和打击各种干扰执行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执行员赵征表示,“针对当事人的各类诉求,我们注重双管齐下,在大力打击虚假租约以租抗执和贯彻善意执行理念保护合法居住权寻求平衡。”
2019年,深圳中院执行局对拒不交付房产的被执行人、房产实际占有人保持高压态势,对妨害执行的行为罚款1人次,实际拘留20人次,移送追究拒执罪1人次。同时,在办理的75宗房产交付案件中,给88名被执行人发放了预留租金,对应的涉案房产均顺利移交。
善借力 提高执行参与度
2019年11月12日,一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的代理律师赵律师来到了深圳宝安西乡街道办事处。与前几次不同的是,赵律师这次带来了深圳中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原来在一起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甘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案外人贺某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并主张租赁权,为调查该合同的真实性,赵律师以抵押权人代理律师的名义多次前往某街道办事处调取租赁备案未果。为了顺利取得关键证据,赵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
“这次的取证很顺利,街道见到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对取证活动很配合。”赵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社会配合度不高,收集证据的手段有限。在执行案件中,调查令制度给律师取证活动提供了必要的辅助,有效减少了取证过程中的种种阻力,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也有效地提升了案件的执行效率。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群体,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案件调查能力,为加快案件处理进程,律师群体有参与执行的强烈愿望。”执行法官肖伟光说,同时,执行案件压力大,执行团队人力不足,也需要法律共同体力量通力合作。
为此,深圳中院执行局专门制定了《关于在民事执行中规范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指引(试行)》,明确了律师调查令使用的范围、申请的程序、应当载明的事项,特别是细化了律师可持调查令完成的工作,如向有关部门调取涉案不动产资料、租赁档案、对涉案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代为张贴公告等,并对调查工作的标准、要求,调查情况反馈和调查令的不当使用后果逐一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9年至今,深圳中院在执行程序中签发律师调查令282件次。律师调查令的使用,充分调动了律师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加速了案件执行进程。
重机制 强基固本求实效
涉金融案件执行团队成立以后,大大加快案件执行进程的同时,深圳中院执行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始着手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统一执行标准、提高执行效能、推广执行经验。
2019年11月,深圳中院出台《涉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工作手册》,一是规范了执行工作流程,对财产调查、文书制作送达、财产评估、租约审核、拍卖流程、清场交付等问题予以明确;二是明晰了租约审核的标准和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租约必要材料、审核步骤、审核重点、审核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对清场工作流程进行固化,对清场条件、清场前准备工作、人力配备、行动配合、突发情况处置等进行了规范。四是加强考核,引导积极办案。参照辖区法院经验,明确“特执”案件计分标准,专门划定员额法官和执行员办案绩效量化指标,以考核指挥棒引导多办案、办好案。
据了解,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深圳中院新收涉金融债权案件1528件,占全院执行案件总数的28.51%,执结1140件,结案率74.25%,为金融机构挽回损失共计51.67亿元,执行周期与有财产处置案件相比平均减少了153天。